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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善在参与——助力未成年人帮教矫治未成年犯罪人员是一群特殊群体,因缺乏正确、完全的思维及解决困难的能力,容易受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触碰法律底限。为了让未成年犯罪人员更好地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花都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我们尚善社工也积极参与,遵循社工基本原则,运用专业手法,群专共治,将社工的柔性力量融入检察工作,助力未成年帮教矫治,让未成年犯罪人员更容易接受帮教矫治工作。以下是转载自花都区检察院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员帮教矫治文章~ 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未成年人帮教矫治花都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 所谓恢复性司法,就是利用非刑罚的强制措施、监管手段,平衡被害人、犯罪人之间的利益,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感化教育犯罪人,是一种体现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刑罚理念,其主要方式是犯罪人用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悔罪心情,从而获得对方和社区的谅解与接纳,同时使被害人接收到犯罪人的悔过信息,更好地抚平创伤,接纳对方。 16岁,不安与迷茫的青春 2016年4月,16岁的小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是在校学生的他,与同案人多次在周末的深夜里,带着玻璃刀和打火机,用网上学来的方法,撬开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盗窃车内财物。此案移送本院办理后,经办人了解到,小吴自幼与父母一起生活在花都,一年前,家庭经济情况尚可,他又是家中的独子,在父母的宠溺中成长,一年后,一个新生命来到了这个家庭,他不再独享父母的关爱,接踵而至的是父亲患上癌症的噩耗,16岁的他,第一次感受到前所未有不安与迷茫,他唯有在犯罪中追逐一丝刺激与快感,逃避现实生活带来的恐惧。 如何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未成年人帮教 案发后,小吴向经办人表明了他深深的忏悔,父亲拖着病躯一家家上门道歉,并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考虑到案件情节、悔罪态度、赔偿情况和监管条件,2016年11月,花都区院在进行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听证会、征求了被害人、辩护人和公安机关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吴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和帮教。为促进帮教效果,帮助小吴重新融入社会,花都区院与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的社工人员共同制定帮教计划,初步尝试将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帮教相结合。 1、鼓励小吴向被害人手写道歉信 通过恢复性司法搭建起“对话”的平台:小吴通过写信的方式向被害人表明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思想的转变、对被害人的歉意和回归社会、遵纪守法的决心等等,而被害人一方也通过回信或者电话等方式接受小吴的道歉并对其行为予以肯定。在这个过程当中,小吴受到了教育和感化,更加理解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带来的伤害,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而被害人在得到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得到了精神上的安慰,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这一小小的举措得到修复。 2、鼓励小吴积极参与社区义工活动 通过恢复性司法提高社会责任感:小吴在社工人员的带领下,定期探访高龄、独居、孤寡、困难长者,利用所学知识协助社区义卖活动,为社区困难、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并提交思想报告。在这个过程当中,小吴亲身体验了帮助他人所带来了成就感、满足感,也学会了与他人如何正确地相处,培养了奉献精神和社区服务能力。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 的未检工作 恢复性司法理念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相契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主观恶性不大、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通过对其加强教育能够实现犯罪行为的矫正,因此,我们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会,重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花都区院引入刑事和解、不公开听证、向被害人写道歉信、参与社区服务等方式修补社会关系,这些做法是花都区院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结合的有益尝试,花都区院将在今后的未检工作中继续加强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探索,利用这一理念教育、挽救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