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

慈善立法不是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


“8年了,头发都等白了,但慈善立法仍然停滞不前。”7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议上,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感叹不已。不过,对于要不要“催生”这部“难产”的法律,体制内外却存在不同的声音。(7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汶川地震后,民间慈善井喷。但是,由于各方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税收等关键问题上未达成共识,慈善立法至今未能进入实质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既不怕博弈,也不怕“代言”,就怕立法权被垄断。任何立法,只要允许既得利益团体参与,一定会维护自己的利益。慈善立法“难产”,实质上是行业和部门利益没能有效博弈所致。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应缺乏有关各方进行利益公开博弈的过程,不应缺乏各利益群体相互表达、交流甚至辩驳的环节。否则,慈善立法要么会陷入“闭门造车”的桎梏,要么会被个别利益群体所挟制。

《慈善法》迟迟制定不出来,问题也是出在这上面。慈善立法是给“善”立规矩,而不是权力、利益的再分配,慈善立法之所以8年还“难产”,部门利益是最大的障碍。从《慈善法》草案来看,慈善法着力规范三点:一是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二是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三是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每一项调整,都需要管理部门放下一些利益,而管理部门显然不会主动放弃既得利益。正如某民政厅的官员所言,要不是“当初与民政部签署的部省协议”,也不会开始慈善体制方面的改革。这名官员很坦率:“头顶是上司,他不急,我们也不会急”,如果“还没有形成共识,出了也白出”,如果效果不好,“慈善立法等于一张废纸”。

数据显示,美国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捐款约为1000多美元。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夫妇也一再表示,死后将把400亿美元全部捐献给社会。那么,美国是如何做到让爱心人士乐于捐赠,而且安心捐赠的呢?就在于他们建立起了“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而且除了政府的立法和监督,以及民间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外,还有媒体以及关心慈善事业的民众和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管。

慈善法治化,既是对慈善的肯定与保障,也是使人行善的根本保障所在。首先,通过免税政策让慈善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习惯和普遍现象。它一方面鼓励富豪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服务;另一方面也鼓励不是很富有的人,拿出一部分钱来捐赠,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


  其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公信力。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因此,确保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一是立法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二是保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郭美美事件之所以让红会蒙羞,乃至失去公信力,说到底就是没有问责。